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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lossary / 地政名詞解釋
看不懂謄本上的名詞?這裡都有解釋
74 個土地與地政名詞的白話說明,附上法源依據與相關名詞連結。從公設保留地、應有部分到抵價地、預告登記,一次弄懂。
首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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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政名詞解釋
土地種類
10
共有與持分
11
繼承與地籍
10
容積與都計
9
徵收與重劃
9
稅務
9
登記與程序
9
交易與安全
7
土地種類
公共設施保留地
/公保地
都市計畫把土地劃設為道路、公園、學校等公共設施用途,但政府還沒編列預算徵收,所有權仍留在地主手上的私有土地。
詳細說明
道路用地
/道路地
在都市計畫圖上被劃為道路的私有土地,是最常見的公共設施保留地,開闢與否會大幅影響它的處理方式。
詳細說明
既成道路
/既成巷道
私有土地長期被不特定公眾當作道路通行,形成公用地役關係,地主雖有所有權卻不能圍起來或蓋房子。
詳細說明
計畫道路
/都市計畫道路
都市計畫圖上已經劃定路線的道路,可能早就開闢通車,也可能只是圖上一條線、現場什麼都沒有。
詳細說明
公園用地
/公園綠地用地
都市計畫劃設為公園、綠地或兒童遊樂場的土地,在政府徵收開闢之前,仍是不能建築的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。
詳細說明
農業用地
/農地
依法編定或可供農作、養殖、林業使用的土地,移轉對象與興建農舍都有法定限制,稅賦上則有優惠。
詳細說明
畸零地
/畸零土地
面積過小或形狀不整,不符合當地建築基地最小寬度、深度規定,無法單獨申請建照的土地。
詳細說明
袋地
/死巷地
四周被別人的土地包圍、沒有直接連接公路的土地,必須借道鄰地才能進出,價值與利用都受限。
詳細說明
非都市土地
/非都市計畫土地
在都市計畫範圍之外的土地,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使用分區、編定使用地類別,可做什麼由這兩層決定。
詳細說明
都市計畫土地
/都市土地
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的土地,依都市計畫劃定住宅區、商業區等使用分區,或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。
詳細說明
共有與持分
應有部分
/持分
共有土地中每個人所占的抽象比例,例如六分之一。它遍布整筆土地,不是指某個特定角落。
詳細說明
分別共有
/按份共有
數人共有一筆土地,每人都有明確的持分比例,可以單獨處分自己的持分,也可以隨時請求分割。
詳細說明
公同共有
/公同共有關係
數人基於繼承、祭祀公業等關係共同擁有一筆土地,沒有可以單獨處分的持分,處分原則上要全體同意。
詳細說明
優先購買權
/優先承購權
共有人出售持分或基地出售時,其他共有人、承租人等特定人可以用相同條件優先買下的權利。
詳細說明
共有物分割
/土地分割
把共有關係解消,讓每個共有人取得單獨所有權或現金的程序,可以自己協議,談不成就請法院裁判。
詳細說明
原物分割
/原物分配
把共有土地實際切成幾塊,讓每位共有人各自取得一塊單獨所有的土地,是法院優先考慮的分割方法。
詳細說明
變價分割
/變價分配
土地不適合實際切開時,由法院將土地拍賣變成現金,再按各共有人的持分比例分配價金。
詳細說明
土地法第34條之1
/土地法34-1
共有土地不必全體同意就能處分的多數決規定,是解決持分零碎、共有人眾多土地最常用的法律工具。
詳細說明
共有人通知
/書面通知
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處分共有土地前,必須事先用書面通知其他共有人;無法通知的要依法公告。
詳細說明
價金提存
/提存
其他共有人拒領或找不到人時,把他應得的價金存到法院提存所,讓移轉登記可以合法完成的作法。
詳細說明
袋地通行權
/通行權
土地沒有對外道路可以聯絡時,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周圍鄰地出入的法定權利,但必須支付償金。
詳細說明
繼承與地籍
未辦繼承登記
/未辦繼承
土地所有權人過世後,繼承人一直沒有辦理繼承登記,土地仍登記在往生者名下的狀態。
詳細說明
繼承系統表
/繼承系統圖
把往生者與全體繼承人的親屬關係整理成一張圖表,是辦理繼承登記時一定要檢附的核心文件。
詳細說明
拋棄繼承
/聲明拋棄繼承
繼承人向法院聲明不繼承被繼承人的一切權利義務,必須在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辦理。
詳細說明
應繼分
/法定應繼分
法律規定每位繼承人可以分到的遺產比例,是沒有遺囑或協議時分配遺產的預設值。
詳細說明
特留分
/法定特留分
法律為繼承人保留、不得被遺囑完全剝奪的最低比例,用來避免遺囑把某位繼承人完全排除。
詳細說明
列冊管理
/列管
土地逾一年沒辦繼承登記,地政機關會把它造冊列管,並開始計算移送標售的十五年期限。
詳細說明
國有財產署標售
/國產署標售
列冊管理期滿仍未辦繼承登記的土地,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,繼承人只能在期限內申請領取價金。
詳細說明
地籍清理
/清理條例
政府依地籍清理條例,清理權利內容不完整或不符現行法令的舊登記土地,讓產權回復正常可交易狀態。
詳細說明
祭祀公業
/祭祀公業土地
由設立人與其派下子孫組成、以祭祀祖先為目的的團體,名下土地的處分要依派下員大會決議辦理。
詳細說明
日據時期登記
/日治時期登記
土地仍登記在日治時期的會社、組合、神明會或日本人名下,光復後未完成更名或清理的老舊登記。
詳細說明
容積與都計
容積率
/容積
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與基地面積的比值,決定一塊地最多可以蓋出多少樓地板,是土地價值的核心指標。
詳細說明
建蔽率
/建蔽
建築物投影面積占基地面積的比例,決定一塊地最多可以蓋滿多少、必須留下多少空地。
詳細說明
容積移轉
/容移
把一塊地未使用的容積移到另一塊建築基地使用,讓政府不必花錢徵收就能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。
詳細說明
送出基地
/容積送出基地
容積移轉中提供容積的那一塊土地,通常是公共設施保留地、古蹟或歷史建築的所在基地。
詳細說明
接受基地
/容積接受基地
容積移轉中承接容積的建築基地,取得移入容積後可以蓋出超過法定容積的樓地板面積。
詳細說明
都市更新
/都更
依都市更新條例,在劃定的更新地區內以重建、整建或維護方式改善環境,並給予容積獎勵的制度。
詳細說明
危老重建
/危老
依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辦理的重建,沒有最小面積門檻,但必須全體所有權人同意。
詳細說明
使用分區
/土地使用分區
法令為每塊土地指定的用途類別,例如住宅區、商業區、農業區,決定可以做什麼、能蓋多少。
詳細說明
都市計畫通盤檢討
/通盤檢討
主管機關定期全面檢視都市計畫內容並提出變更的程序,是公共設施保留地最可能被調整的時機。
詳細說明
徵收與重劃
區段徵收
/區徵
政府把一整區土地徵收後重新規劃開發,地主可以選擇領取現金補償,或申請發給開發後的抵價地。
詳細說明
一般徵收
/普通徵收
政府為特定公共事業需要,逐筆徵收所需的私有土地並發給現金補償,地主沒有選擇領地的空間。
詳細說明
市地重劃
/重劃
把畸零不整的土地重新規劃整理,公共設施用地與工程費用由地主按比例共同負擔,再依原位次分配回來。
詳細說明
自辦市地重劃
/自辦重劃
由土地所有權人自組重劃會、自行籌措經費辦理的市地重劃,政府居於監督與核准的角色。
詳細說明
抵價地
/領地不領錢
區段徵收時地主不領現金補償,改為申請發給開發完成後可供建築的土地,面積會少但條件通常較好。
詳細說明
抵費地
/抵付費用土地
市地重劃中用來抵付工程費用、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的土地,由主管機關或重劃會標售、讓售變現。
詳細說明
差額地價
/找補地價
重劃或區段徵收分配後,實際分到的土地價值與應分配價值不一致時,多分的人繳錢、少分的人領錢。
詳細說明
最小分配面積
/最小分配面積標準
重劃或區段徵收中規定的最小分配單元,土地面積低於標準的地主必須合併分配或改領現金。
詳細說明
公告土地現值
/公告現值
政府每年一月一日公告的每平方公尺土地價格,主要作為計算土地增值稅漲價總數額的基準。
詳細說明
稅務
土地增值稅
/土增稅
土地移轉時,就土地漲價部分課徵的稅,原則上由出賣人負擔,以公告土地現值為計算基礎。
詳細說明
地價稅
/地稅
持有土地每年要繳的稅,以公告地價(申報地價)為計算基礎,於每年十一月開徵。
詳細說明
自用住宅用地稅率
/自用稅率
土地作為自用住宅使用時可適用的優惠稅率,地價稅為千分之二,土地增值稅為百分之十。
詳細說明
遺產稅
/繼承稅
被繼承人過世後,就其遺留財產課徵的稅,應在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申報,繳清後才能辦繼承登記。
詳細說明
贈與稅
/贈與移轉稅
把財產無償給別人時,由贈與人負擔的稅;每年有免稅額,超過部分要在期限內申報課稅。
詳細說明
實物抵繳
/抵繳
遺產稅或贈與稅現金繳納有困難時,經核准可以用土地等實物抵繳稅款的制度。
詳細說明
不課徵土地增值稅
/不課徵
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時可申請免計課稅,但只是遞延,下次移轉會一併計算。
詳細說明
公告地價
/申報地價
政府定期重新規定的地價,是計算地價稅的基礎,和用來算土地增值稅的公告土地現值不同。
詳細說明
房地合一稅
/房地合一所得稅
出售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時,就實際獲利課徵的所得稅,稅率隨持有期間長短而不同。
詳細說明
登記與程序
土地登記謄本
/土地謄本
記載土地基本資料、所有權人與各項權利設定的官方文件,是確認產權最基本、最重要的依據。
詳細說明
地籍圖謄本
/地籍圖
顯示地號位置、形狀與相鄰關係的圖面,用來確認土地究竟在哪裡、方不方正、有沒有臨路。
詳細說明
所有權狀
/權狀
地政機關核發給所有權人的權利證明文件,但真正的權利狀態以登記簿記載為準,遺失可申請補發。
詳細說明
印鑑證明
/印鑑登記
由戶政事務所核發、證明文件上印章確為本人所留的文件,是土地移轉登記時常見的必備文件。
詳細說明
地政士
/代書
俗稱代書,依地政士法取得證照執業,代辦土地登記、稅務申報與契約撰擬的專業人員。
詳細說明
實價登錄
/實價登錄2.0
不動產買賣、租賃與預售屋成交後,依法申報登錄實際交易價格,供民眾查詢的公開制度。
詳細說明
地籍異動即時通
/異動即時通
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後,名下土地或建物一有登記案件收件或異動,就以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所有權人。
詳細說明
預告登記
/預告
經登記名義人同意,把請求權登記在謄本上,未經權利人同意的處分不生效力,用來保全交易安全。
詳細說明
他項權利
/他項權
所有權以外、別人在你土地上擁有的權利,例如抵押權、地上權、不動產役權、典權與農育權。
詳細說明
交易與安全
履約保證
/價金信託
把買賣價金交由建築經理公司或金融機構的專戶保管,依約定進度撥付,降低一方拿錢不辦事的風險。
詳細說明
雙地政士
/雙代書
買賣雙方各自委任自己的地政士,各自把關契約與程序,用專業制衡降低單方主導的風險。
詳細說明
斡旋金與要約書
/斡旋金
買方向賣方表達購買意願的兩種方式,斡旋金要先付一筆錢,要約書則不必付款,法律效果相同。
詳細說明
簽約用印完稅交屋
/買賣四階段
不動產買賣的四個標準階段,價金依階段分期支付,每個階段各自要完成的事項都不同。
詳細說明
產權調查
/產調
交易前全面查核土地的權利狀態、使用限制與潛在爭議,是避免買到問題土地最關鍵的一道功課。
詳細說明
身分證用途註記
/證件影本加註
提供身分證影本時,在影本上加註用途、日期與限制文字,避免影本被拿去做其他用途。
詳細說明
不動產說明書
/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
經紀業銷售不動產時應提供的書面資料,記載產權、現況與重要事項,經買方簽章後成為契約的一部分。
詳細說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