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》,經紀業在銷售不動產時,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買方解說標的的狀況,並由經紀人簽章。買方簽章後,不動產說明書視為買賣契約書的一部分。
通常會記載的內容:
- 產權資料:所有權人、面積、應有部分、他項權利、限制登記。
- 使用管制: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、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。
- 現況事項:有無出租、占用、地上物、通行使用情形。
- 重要影響事項:是否為凶宅、有無漏水或壁癌、周邊嫌惡設施等。
對買方的意義很直接:說明書上寫的內容具有契約效力,若記載不實或隱匿重要事項,可據以主張責任。
因此不要把它當成走過場的文件。收到後應逐項核對謄本與現場,有疑問就要求補充說明並留下書面紀錄,尤其是土地標的的占用與通行狀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