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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種類

公共設施保留地

又稱:公保地、公設保留地、保留地、public reserved land

都市計畫把土地劃設為道路、公園、學校等公共設施用途,但政府還沒編列預算徵收,所有權仍留在地主手上的私有土地。

都市計畫在劃設之初,會先把未來要興建道路、公園、綠地、學校、市場等設施的位置圈起來。這些土地在政府正式徵收取得之前,就叫做公共設施保留地。地主名下仍有完整所有權,卻幾乎不能建築、不能自由使用,多半只能維持空地或現況。

對地主最實際的影響有三點:

  • 徵收沒有法定完成期限,一放數十年並不罕見。
  • 在被徵收前移轉,依《土地稅法》第39條免徵土地增值稅;因繼承或配偶、直系血親間贈與而移轉,依《都市計畫法》第50條之1免徵遺產稅、贈與稅。
  • 除了等徵收,還可以用買賣、容積移轉、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等方式處理。

常見誤解是「公保地一定會被徵收」。實務上許多路段長年未編列預算,地主若有資金需求,通常會先評估出售或參與容積移轉。

Legal basis / 法源依據

  • 《都市計畫法》第50條之1
  • 《都市計畫法》第83條之1
  • 《土地稅法》第39條

條文內容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。可到常用法規查詢全文連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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