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都市計畫法》第83條之1規定,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取得、古蹟與歷史建築的保存維護、公共開放空間的提供,得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。細節規定在《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》與各縣市審查規定。
運作邏輯很單純:
- 公保地地主把土地的容積權利釋出,土地所有權多依規定捐贈給地方政府,取得容積權利價值。
- 建商在另一塊建築基地(接受基地)買進這些容積,可以蓋出比法定容積更多的樓地板。
- 政府不必編列徵收預算,就取得了公共設施用地。
對地主的實際意義:這是公保地在等徵收之外,少數能實際變現的途徑之一。但各縣市對可移出、可移入的條件與審查程序規定不同,且必須有實際的接受基地承接,時程與價格會隨市場波動。評估時要看所在行政區的實際需求,而不是單看面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