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容積與都計

容積移轉

又稱:容移、移轉容積、TDR、transfer of development rights

把一塊地未使用的容積移到另一塊建築基地使用,讓政府不必花錢徵收就能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。

《都市計畫法》第83條之1規定,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取得、古蹟與歷史建築的保存維護、公共開放空間的提供,得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。細節規定在《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》與各縣市審查規定。

運作邏輯很單純:

  • 公保地地主把土地的容積權利釋出,土地所有權多依規定捐贈給地方政府,取得容積權利價值。
  • 建商在另一塊建築基地(接受基地)買進這些容積,可以蓋出比法定容積更多的樓地板。
  • 政府不必編列徵收預算,就取得了公共設施用地。

對地主的實際意義:這是公保地在等徵收之外,少數能實際變現的途徑之一。但各縣市對可移出、可移入的條件與審查程序規定不同,且必須有實際的接受基地承接,時程與價格會隨市場波動。評估時要看所在行政區的實際需求,而不是單看面積。

Legal basis / 法源依據

  • 《都市計畫法》第83條之1
  • 《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》

條文內容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。可到常用法規查詢全文連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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