定義:被計畫「預定」,但還沒被政府取得
依都市計畫法制,直轄市或縣(市)政府在擬定都市計畫時,會為將來的道路、公園、綠地、廣場、學校、市場、機關等公共設施劃設用地。這些用地在政府依法取得(徵收、區段徵收、市地重劃或撥用)之前,如果仍屬私人所有,就稱為「公共設施保留地」,也就是俗稱的公設地、公保地。
關鍵在於「保留」兩個字:計畫已經畫下去,取得卻還沒發生。這段空窗期短則數年,長則數十年。
成為保留地之後,會有什麼限制
相對的,也有三項制度性優惠
一、土地增值稅
依《土地稅法》第39條,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,免徵土地增值稅。
二、遺產稅與贈與稅
依《都市計畫法》第50條之1,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,或因配偶、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,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;因徵收取得之加成補償,免徵所得稅。
三、地價稅
保留期間的地價稅依法有減免規定;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土地,經查明屬實者於使用期間可免徵。
兩條出路:等徵收,或走容積移轉
| 比較項目 | 等待政府徵收 | 容積移轉市場 |
|---|---|---|
| 時間 | 取決於財政與工程排程,難以預期 | 依買方需求,通常一至數月 |
| 計價基礎 | 依徵收補償相關法令核定 | 依區位容積行情議定 |
| 主動權 | 在政府 | 在地主 |
《都市計畫法》第83條之1明定,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得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,這是市場之所以存在的法源。至於哪一條路划算,沒有標準答案,取決於您的年齡、資金需求與家族狀況。
先確認三件事,再談價格
第一,登記名義人是否仍在世、有無未辦繼承;第二,都市計畫書是否規定該地應以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方式取得;第三,土地有無查封或其他限制登記。這三件事會直接決定土地能不能動。
常見的三個誤解
誤解一:公告現值就是市價
公告現值是政府為課稅與徵收補償而定的基準,與市場成交價是兩回事。公設地的市價由容積移轉的供需決定,兩者高低關係並不固定。
誤解二:反正不能用,放著也不會有事
未辦繼承的公設地放久了,繼承人會愈來愈多、戶籍追溯愈來愈難;逾期未辦繼承登記還可能被列冊管理。閒置不等於沒有成本。
誤解三:只有大面積才有人要
小面積的公設地同樣可作為送出基地,市場上並不排斥。真正決定能否成交的,是計畫條件與所在區域的容積需求。
常見問題
Q1怎麼知道我的土地是不是公共設施保留地?
可向土地所在地的都市計畫或地政單位申請「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」,上面會載明該地號的計畫用途。提供地號給我們,也可以免費代為查調。
Q2公設地可以蓋房子嗎?
在保留期間原則上不能依原分區建築,僅得作臨時建築或低度使用,且需經主管機關許可。若計畫變更解編為建築用地,情況才會改變。
Q3公設地的公告現值高,是不是就代表能賣到那個價?
公告現值是政府為課稅與徵收補償所定的基準,不等於市場成交價。實際價格由容積移轉的供需決定,會依縣市、區位與當期容積行情而異,須逐筆評估才有參考價值。
Q4長輩過世留下公設地,需要繳遺產稅嗎?
依《都市計畫法》第50條之1,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,但仍須依法申報。是否符合免徵要件,建議由地政士與會計師逐筆確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