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稅務

土地增值稅

又稱:土增稅、增值稅、land value increment tax

土地移轉時,就土地漲價部分課徵的稅,原則上由出賣人負擔,以公告土地現值為計算基礎。

土地增值稅在土地所有權移轉時課徵,課稅對象是「漲價總數額」,也就是本次移轉現值減去前次移轉現值(並依物價指數等規定調整)後的增值部分。稅率採累進,漲得愈多、級距愈高。

地主要知道的重點:

  • 買賣時原則上由賣方負擔,會在契約中明訂,並於完稅階段繳納。
  • 符合條件的自用住宅用地可適用優惠稅率,但有次數與面積的限制。
  • 部分情形免徵或不課徵:被徵收的土地、尚未徵收的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,依《土地稅法》第39條免徵;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,依第39條之2得申請不課徵。

常見誤解是把免徵與不課徵當成一樣。免徵是這次不課、原地價不變;不課徵則是遞延,下次移轉時會把之前的增值一起算回來。簽約前務必試算,才不會錯估實拿金額。

Legal basis / 法源依據

  • 《土地稅法》
  • 《土地稅法》第39條
  • 《土地稅法》第39條之2

條文內容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。可到常用法規查詢全文連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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