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稅務

遺產稅

又稱:繼承稅、estate tax

被繼承人過世後,就其遺留財產課徵的稅,應在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申報,繳清後才能辦繼承登記。

遺產稅由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申報,應在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,有正當理由可申請延期。土地必須先取得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,才能辦理繼承登記。

地主家族要注意的重點:

  • 遺產中的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價值,通常低於市價,所以帳面稅負未必如想像中高。
  • 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而移轉,依《都市計畫法》第50條之1免徵遺產稅,這是公保地的重要特性。
  • 符合條件的農業用地供農業使用者,其土地價值另有扣除的規定。
  • 現金不足時,可依《遺產及贈與稅法》第30條申請分期繳納或以實物抵繳。

實務上最常見的問題不是繳不出稅,而是繼承人拖著不申報,導致罰鍰與滯納金不斷累積,土地也一直卡在未辦繼承登記。先申報、再談分配,是比較安全的順序。

Legal basis / 法源依據

  • 《遺產及贈與稅法》
  • 《遺產及贈與稅法》第30條
  • 《都市計畫法》第50條之1

條文內容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。可到常用法規查詢全文連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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