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《遺產及贈與稅法》第30條,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,可以申請分期繳納,或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、保管的實物一次抵繳。
實務上的重點:
- 優先以課徵標的物(也就是遺產中的財產)抵繳;若以非課徵標的物抵繳,條件較嚴格,可抵繳的金額也受限制。
- 抵繳需經核准,主管機關會審酌財產是否易於變價、有無爭議與負擔,並非提出申請就一定同意。
- 土地若為多人共有、有他項權利設定或使用爭議,被核准的機會較低。
歷史上,公共設施保留地曾大量被用於抵繳遺產稅,後來相關規定趨嚴,適用條件與金額限制都更明確。因此不宜以「一定可以拿來抵稅」為前提去評估土地價值。真正要做的是先向國稅局確認個案的抵繳可行性,再決定要抵繳、出售還是保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