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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種類

公園用地

又稱:公園綠地用地、公園預定地、park land

都市計畫劃設為公園、綠地或兒童遊樂場的土地,在政府徵收開闢之前,仍是不能建築的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。

公園用地和道路用地一樣,都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的一種。都市計畫為了確保未來有足夠的開放空間,會先在圖上劃出公園、綠地、廣場、兒童遊樂場的位置,等到有預算才逐步徵收開闢。

對地主而言,公園用地的處境與道路用地類似:

  • 徵收時間不確定,開闢順位常排在道路之後。
  • 在被徵收前移轉,一樣可以適用《土地稅法》第39條免徵土地增值稅。
  • 也可以作為容積移轉的送出基地。

要注意的是,公園用地的面積通常較完整、單價與市場接受度和道路用地未必相同,且部分土地可能長期被作為停車場、農作或鄰地占用。出售或整合前,建議先確認現況使用人、地上物與持分關係,避免點交時才發現問題。

Legal basis / 法源依據

  • 《都市計畫法》
  • 《土地稅法》第39條

條文內容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。可到常用法規查詢全文連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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