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園與綠地的計畫身分
公園用地、綠地、廣場用地都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。它們的共同特徵是:面積大、位置多半在住宅區的核心或邊緣、劃設年代久遠。許多是民國六、七十年代都市計畫發布時就劃下去,至今未取得。
依《都市計畫法》第83條之1,這類保留地可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取得,因此在市場上與道路用地一樣具有需求。
大面積公設地的三個實務難題
一、共有人結構複雜
原始所有權人經過兩、三代繼承後,持分往往被切割得非常細碎。曾見過同一筆公園用地上,單一共有人的應有部分小到需要以萬分之幾表示。
二、未辦繼承比例高
面積大、無法使用、又長期不能建築,家族容易忽略辦理繼承。等到要處理時,才發現須從日治時期戶籍逐代追溯。
三、部分土地被占用
大面積綠地常被鄰地作為停車、堆置或農作使用,交易前需釐清占用範圍與排除方式。
整合的順序
| 順序 | 工作 | 說明 |
|---|---|---|
| 一 | 地籍與人籍盤點 | 調閱謄本與戶籍,建立完整共有人清冊 |
| 二 | 繼承登記 | 依《土地法》第73條之1的期限規定優先處理逾期案件 |
| 三 | 逐一溝通 | 說明權益與方案,尊重每位共有人的決定 |
| 四 | 依法定程序處分 | 依《土地法》第34條之1辦理通知與優先購買 |
| 五 | 過戶與價金分配 | 履約保證專戶控管,登記完成後依應有部分撥付 |
稅務上的兩個好消息
公園用地與綠地同屬公共設施保留地,在尚未被徵收前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;因繼承或配偶、直系血親間贈與而移轉者,依《都市計畫法》第50條之1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。對於持分細碎的大家族而言,這兩項規定往往讓「一次處理乾淨」的成本低於想像。
價格依縣市、區位與容積行情而異,面積大並不必然等於單價高,仍須逐筆評估。
家族共有時,怎麼開始比較不傷感情
大面積公園綠地的處理,技術問題通常比人的問題容易解決。幾個實務上有效的作法:
- 先做「資訊平台」而非「決策會議」。把謄本、持分比例、稅務規定與評估依據整理成一份人人都看得到的資料,減少猜測。
- 由中立的第三方說明權益。專責同仁面對面向每位共有人說明,比由某一位親屬轉述更容易取得信任。
- 尊重不同的選擇。有人想賣、有人想留,都可以在同一個方案裡並存,不需要強求一致。
- 把稅務算清楚。公設地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,這一點常常會改變家族成員的判斷。
吉田在這類案件中的角色,是把資訊攤平、把程序做對,而不是催促任何人做決定。
常見問題
Q1公園用地共有人有幾十位,全部要同意才能賣嗎?
依《土地法》第34條之1,共有人過半數且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即可處分;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,人數不予計算,但仍須依法通知其他共有人並保障優先購買權。
Q2我的持分只有幾坪,值得處理嗎?
小持分同樣可以出售,且免徵土地增值稅的規定一體適用。是否值得,主要看您是否希望結束每年的稅務與聯絡負擔,我們會提供評估供您判斷。
Q3綠地和公園用地的價格一樣嗎?
評估邏輯相同,都以可移出容積與所在區位的行情為基礎。實際差異來自都市計畫書的規定、法定容積率認定與公告現值,需逐筆計算。
Q4土地被鄰居種菜、停車,會影響出售嗎?
會影響作業時間,但不必然阻礙交易。實務上會先現場勘查占用範圍、確認占用人身分與排除方式,並在買賣契約中明定點交條件、排除期限與責任歸屬,讓雙方權責清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