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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有與持分

優先購買權

又稱:優先承購權、優購權、right of first refusal

共有人出售持分或基地出售時,其他共有人、承租人等特定人可以用相同條件優先買下的權利。

土地交易中最容易被忽略、卻最會影響過戶的就是優先購買權。地主常遇到的有兩種:

  • 共有人優先購買權: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,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單獨或共同優先承購。依《土地法》第34條之1第4項,出賣人應通知他共有人,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不表示者,視為放棄。
  • 基地或耕地承租人優先購買權:依《土地法》第104條,基地出賣時,地上權人、典權人、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;接到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,視為放棄。

實務上要注意兩件事。第一,通知必須留下可以證明的紀錄,一般以存證信函送達,找不到人時依法公告。第二,未依規定通知就移轉,權利人可以主張該移轉對他不生效力,交易會出現風險。所以簽約時多會把優先購買權放棄或期滿列為過戶前提。

Legal basis / 法源依據

  • 《土地法》第34條之1
  • 《土地法》第104條

條文內容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。可到常用法規查詢全文連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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