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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有與持分

土地法第34條之1

又稱:土地法34-1、多數決處分、34條之1

共有土地不必全體同意就能處分的多數決規定,是解決持分零碎、共有人眾多土地最常用的法律工具。

《土地法》第34條之1是共有土地整合的核心條文。共有土地的處分、變更及設定地上權、農育權、不動產役權或典權,只要共有人過半數且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就可以進行;同意的人應有部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時,人數不再計算。

同意的多數共有人並非可以為所欲為,法律另設三道保護:

  • 事先以書面通知其他共有人,不能書面通知時應公告。
  • 對其他共有人應得的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  • 辦理移轉登記時,須提出其他共有人已受領價金或已為其提存的證明。

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時,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;上述規定於公同共有也準用,這正是大量未辦繼承土地得以處理的關鍵。對地主來說,即使少數共有人失聯或不配合,土地仍有合法出路,但程序必須完整,否則登記過不了。

Legal basis / 法源依據

  • 《土地法》第34條之1

條文內容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。可到常用法規查詢全文連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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