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別共有是最常見的共有型態。謄本所有權部會分別列出每一位共有人及其應有部分,例如甲三分之一、乙三分之一、丙三分之一。
分別共有人可以自己決定的事:
- 出售、贈與、設定抵押自己的持分(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)。
- 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,除非土地依使用目的不能分割,或大家約定了不分割期限。
必須集體決定的事:
- 整筆土地的出售、設定地上權等處分行為,原則上要全體同意,但《土地法》第34條之1放寬為多數決。
- 土地的管理與使用方式,也應由共有人協議。
和公同共有最大的差別是「有沒有可以獨立處分的持分」。分別共有有,公同共有沒有。未辦繼承登記的土地常是公同共有,辦完分割繼承後才會變成分別共有,處理彈性差很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