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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有與持分

分別共有

又稱:按份共有、持分共有、tenancy in common

數人共有一筆土地,每人都有明確的持分比例,可以單獨處分自己的持分,也可以隨時請求分割。

分別共有是最常見的共有型態。謄本所有權部會分別列出每一位共有人及其應有部分,例如甲三分之一、乙三分之一、丙三分之一。

分別共有人可以自己決定的事:

  • 出售、贈與、設定抵押自己的持分(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)。
  • 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,除非土地依使用目的不能分割,或大家約定了不分割期限。

必須集體決定的事:

  • 整筆土地的出售、設定地上權等處分行為,原則上要全體同意,但《土地法》第34條之1放寬為多數決。
  • 土地的管理與使用方式,也應由共有人協議。

和公同共有最大的差別是「有沒有可以獨立處分的持分」。分別共有有,公同共有沒有。未辦繼承登記的土地常是公同共有,辦完分割繼承後才會變成分別共有,處理彈性差很多。

Legal basis / 法源依據

  • 《民法》第817條
  • 《民法》第823條
  • 《土地法》第34條之1

條文內容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。可到常用法規查詢全文連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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