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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有與持分

價金提存

又稱:提存、價款提存、法院提存

其他共有人拒領或找不到人時,把他應得的價金存到法院提存所,讓移轉登記可以合法完成的作法。

依《土地法》第34條之1,多數共有人處分共有土地時,對其他共有人應得的對價負連帶清償責任,而且辦理權利變更登記時,必須提出其他共有人已受領或已為其提存的證明。

會用到提存的情況通常有三種:

  • 共有人長年失聯、戶籍遷出國外或查無下落。
  • 共有人明確拒絕領取價金。
  • 共有人已死亡而繼承人尚未確定或未辦繼承登記。

提存是向法院提存所辦理,把款項連同相關文件送交,取得提存書後即可據以辦理登記。對被提存的共有人來說,錢並沒有消失,他隨時可以備齊身分證明向提存所領取。

要提醒的是,提存金額應按其應有部分計算,計算基礎與價格條件要留下清楚紀錄。金額若明顯偏離,日後仍可能引發爭議,所以價格形成過程與通知內容應一併保存。

Legal basis / 法源依據

  • 《土地法》第34條之1
  • 《提存法》

條文內容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。可到常用法規查詢全文連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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