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《土地法》第34條之1,多數共有人處分共有土地時,對其他共有人應得的對價負連帶清償責任,而且辦理權利變更登記時,必須提出其他共有人已受領或已為其提存的證明。
會用到提存的情況通常有三種:
- 共有人長年失聯、戶籍遷出國外或查無下落。
- 共有人明確拒絕領取價金。
- 共有人已死亡而繼承人尚未確定或未辦繼承登記。
提存是向法院提存所辦理,把款項連同相關文件送交,取得提存書後即可據以辦理登記。對被提存的共有人來說,錢並沒有消失,他隨時可以備齊身分證明向提存所領取。
要提醒的是,提存金額應按其應有部分計算,計算基礎與價格條件要留下清楚紀錄。金額若明顯偏離,日後仍可能引發爭議,所以價格形成過程與通知內容應一併保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