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民法》第787條規定,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,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,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,但應選擇對周圍地損害最少的處所及方法,並支付償金。
地主要理解的幾個重點:
- 通行權是法律直接賦予的,不需要鄰居同意才存在;但實際怎麼走、走多寬、給多少償金,仍要協議,談不攏就由法院判定。
- 判決確定的通行位置,可以辦理登記以增加穩定性,避免鄰地易主後又生爭執。
- 通行權的目的是讓土地能作「通常使用」,不等於保障你能蓋到最大量體。建築仍受基地應臨接道路寬度的限制。
如果袋地是因為土地分割或部分讓與才形成的,法律另有規定,通常只能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所有的其他土地,而且不必支付償金。買地前先確認成因,能省下很多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