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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有與持分

共有物分割

又稱:土地分割、分割共有物、partition

把共有關係解消,讓每個共有人取得單獨所有權或現金的程序,可以自己協議,談不成就請法院裁判。

依《民法》第823條,各共有人原則上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有土地,除非依土地使用目的不能分割,或共有人之間約定了不分割的期限。

分割的兩條路:

  • 協議分割:全體共有人談好怎麼分,簽訂分割協議書後辦理登記。速度最快、成本最低,但只要一個人不同意就走不通。
  • 裁判分割: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。法院會依《民法》第824條決定方法,可能是原物分配、變價分配,或原物分配再以金錢找補。訴訟期間常以年計,且判決結果未必符合任何一方原本的期待。

要提醒的是,分割會產生土地增值稅、登記規費與測量費用,若分割後取得的價值與原持分價值不同,還可能被認定為移轉而課稅。人數眾多或持分零碎時,實務上常改用《土地法》第34條之1整筆處分、再依持分分配價金。

Legal basis / 法源依據

  • 《民法》第823條
  • 《民法》第824條

條文內容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。可到常用法規查詢全文連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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