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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有與持分

共有人通知

又稱:書面通知、存證信函通知、34條之1通知

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處分共有土地前,必須事先用書面通知其他共有人;無法通知的要依法公告。

多數決處分共有土地,通知是不可省略的法定程序。《土地法》第34條之1第2項規定,共有人依多數決處分、變更或設定負擔時,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;不能以書面通知者,應公告之。

實務上的做法與重點:

  • 一般以存證信函寄送到戶籍地址,保留回執作為送達證明。通知內容應包含土地標示、處分方式、價格與條件。
  • 查無地址、地址不全或查無此人時,改依規定辦理公告,並保存公告證明文件。
  • 通知同時也是優先購買權的起算點,其他共有人可在法定期間內表示是否承購。

漏通知或通知不完整,是共有土地移轉登記被駁回、甚至事後被主張無效的常見原因。所以整合案件通常會先做戶籍與地籍查詢,確認每位共有人的最新地址,再統一發送,並將送達與公告文件完整歸檔。

Legal basis / 法源依據

  • 《土地法》第34條之1

條文內容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。可到常用法規查詢全文連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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