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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有與持分

公同共有

又稱:公同共有關係、全體共有、joint ownership

數人基於繼承、祭祀公業等關係共同擁有一筆土地,沒有可以單獨處分的持分,處分原則上要全體同意。

公同共有是因為繼承、合夥、祭祀公業派下等法律關係而產生的共有型態。謄本上會記載「公同共有」,並列出全體公同共有人,但不會出現各自的持分比例,因為在關係消滅前,每個人的權利及於土地全部。

對地主的實際影響:

  • 不能單獨賣掉自己那一份,也不能單獨設定抵押。
  • 處分公同共有物,原則上要得到全體公同共有人的同意。
  • 但依《土地法》第34條之1第5項,多數決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,實務上讓大量未辦繼承的土地得以整合處理。

最典型的情形是長輩過世後長年未辦繼承登記,土地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,人數隨著世代交替愈來愈多。要脫離這個狀態,通常是辦理分割繼承,把公同共有轉為分別共有或單獨所有,之後處分才有彈性。

Legal basis / 法源依據

  • 《民法》第827條
  • 《民法》第828條
  • 《土地法》第34條之1

條文內容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。可到常用法規查詢全文連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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