房與地是兩個獨立的權利
建物與土地在登記上是分開的標的,各自有謄本、各自有所有權人。實務上常見三種錯位:
- 房屋是甲一人所有,土地卻是甲乙丙共有。
- 房屋各繼承人持分相同,土地卻因早年買賣而比例不同。
- 房屋為未保存登記建物,只有稅籍資料,沒有建物謄本。
處分之前,必須先把「房歸誰、地歸誰、比例各多少」列成一張表。
《土地法》第34條之1也適用於建物
該條所稱的處分標的包括「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」,因此持分房屋同樣可以依多數決處分,並同樣負有通知義務、同樣須保障他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。
此外,《土地法》第104條另有基地與房屋間的優先購買權規定:基地出賣時,地上權人、典權人、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;房屋出賣時,基地所有權人亦同。房地分屬不同人時,這一層要一併檢視。
三個常見難題
一、未保存登記建物
沒有建物所有權狀的老屋,只能以稅籍與事實上處分權移轉的方式處理,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,交易架構與一般房屋不同。
二、遺產尚未分割的公同共有
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後,各繼承人並無具體應有部分。要處分,需先協議分割為分別共有,或依法定程序辦理。
三、有人住在裡面
共有人之一長期居住使用,是否有分管協議、有無租賃關係、點交條件如何約定,都必須在契約中寫清楚。
稅費上與土地的差別
| 稅目 | 土地 | 房屋 |
|---|---|---|
| 移轉時 | 土地增值稅 | 契稅(由買方負擔) |
| 持有期間 | 地價稅 | 房屋稅 |
| 所得稅 | 依房地合一相關規定併同計算 | 同左 |
房地合一稅的適用與否,取決於取得時間與持有期間,繼承取得者另有其計算方式,建議在簽約前先請會計師或地政士試算。
處理的順序
調閱土地與建物謄本、比對持分結構、確認有無未保存登記或未辦繼承、現場勘查使用情形、取得書面評估、簽約並採履約保證、依法通知並辦理優先購買程序、完成移轉與點交。
一個實例型態:老家透天的典型結構
假設祖父母留下一棟透天厝,土地與建物都登記在祖父名下。祖父過世後未辦繼承,子女六人各自成家;其中兩位已過世,各留下子女若干位。到了要處理的時候,公同共有人可能已經超過十位,其中還有人旅居國外、有人多年未聯繫。
這種案件的處理順序通常是:先辦繼承登記,再協議分割為分別共有,接著確認房屋的使用現況與點交條件,最後才依《土地法》第34條之1的規定辦理處分。
看起來繁瑣,但每一步都有明確的作業方法。真正需要的是有人統籌,而不是每位家族成員各自去跑一趟地政事務所。
常見問題
Q1只有房子的持分,沒有土地,可以賣嗎?
可以,但買方須考量基地使用權的來源。若房地分屬不同人,還涉及《土地法》第104條的優先購買權,交易架構會比房地一體的情況複雜,須逐案評估。
Q2老家是未保存登記的違建,還有價值嗎?
未保存登記建物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,只能移轉事實上處分權,市場接受度與價格都與合法建物不同。若基地是自有土地,價值主要仍在土地。
Q3有共有人住在裡面不肯搬,怎麼辦?
須先釐清居住的權源,是分管協議、租賃還是單純占用。買賣契約中應明確約定點交方式與期限;無法點交者,通常會反映在價格或交易架構上。
Q4繼承的房子還沒分割,可以先賣嗎?
遺產在分割前為公同共有,處分須依《土地法》第34條之1準用規定辦理,或先協議分割為分別共有。實務上建議先辦妥繼承登記,程序會單純許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