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登記與程序

所有權狀

又稱:權狀、土地所有權狀、title deed

地政機關核發給所有權人的權利證明文件,但真正的權利狀態以登記簿記載為準,遺失可申請補發。

所有權狀是登記完畢後核發的證明文件,上面記載地號、面積、所有權人與應有部分。多數人把它視為土地的「身分證」,妥善收藏。

必須釐清的觀念:

  • 權利的認定以地政機關的登記簿為準,權狀只是證明文件。權狀在別人手上,不代表土地就是他的;權狀不見了,也不會因此失去所有權。
  • 權狀遺失或滅失,可由所有權人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發,程序上會有公告期間。
  • 辦理移轉登記時要繳回原權狀,所以簽約前要先確認權狀在誰手上、有沒有遺失。

要特別小心的是,權狀連同印鑑證明與印鑑章交給他人,等於把處分土地所需的文件全部交出去,風險極高。任何需要提供這些文件的場合,都應該確認用途,並考慮申請地籍異動即時通作為預警。

Legal basis / 法源依據

  • 《土地登記規則》

條文內容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。可到常用法規查詢全文連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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