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登記與程序

印鑑證明

又稱:印鑑登記、戶政印鑑證明

由戶政事務所核發、證明文件上印章確為本人所留的文件,是土地移轉登記時常見的必備文件。

印鑑證明由本人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後申請核發。在土地移轉、設定抵押等重要登記案件中,用來證明蓋在契約與登記申請書上的印章確實是本人的印鑑,藉此確認本人的真意。

實務重點:

  • 印鑑證明有使用期限與份數的實務要求,通常在辦理登記時應為近期核發者,因此不要太早申請。
  • 印鑑章與印鑑證明必須分開保管。兩者同時交給他人,形同授權處分財產。
  • 若能由本人親自到場核對身分,部分案件可以免附印鑑證明,實際要求以受理機關為準。
  • 印鑑可以隨時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變更或廢止,發現外流時應立即處理。

高齡或行動不便的地主,若無法親自辦理,應循合法的代理或監護程序,並保留完整紀錄,避免日後被質疑意思表示不真實而衍生爭議。

Legal basis / 法源依據

  • 《土地登記規則》
  • 《印鑑登記辦法》

條文內容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。可到常用法規查詢全文連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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