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物分割就是把土地真的分開,各人拿到自己的地號、各自持有所有權狀。法院處理裁判分割時,會優先考慮這個方法,因為它最貼近共有人保有土地的意願。 實際操作上會遇到的問題: 分出來的每一塊都要符合建築法規與最小分割面積規定,否則會變成畸零地或根本無法分割。 位置有好壞,臨路與否差異很大。價值不均時,法院會判由分得較好位置的人以金錢找補其他人,這筆錢是必須實際支付的。 部分共有人也可能被判維持共有,也就是幾個人分到同一塊、繼續共有。 如果土地面積不大、共有人卻很多,原物分割往往分到每人都只剩畸零面積,實益很低。這時法院可能改採變價分割,或共有人自行改走整筆出售、按持分分錢的方式。 Legal basis / 法源依據《民法》第824條條文內容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。可到常用法規查詢全文連結。相關名詞共有物分割把共有關係解消,讓每個共有人取得單獨所有權或現金的程序,可以自己協議,談不成就請法院裁判。變價分割土地不適合實際切開時,由法院將土地拍賣變成現金,再按各共有人的持分比例分配價金。畸零地面積過小或形狀不整,不符合當地建築基地最小寬度、深度規定,無法單獨申請建照的土地。最小分配面積重劃或區段徵收中規定的最小分配單元,土地面積低於標準的地主必須合併分配或改領現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