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徵收與重劃

最小分配面積

又稱:最小分配面積標準、分配面積下限

重劃或區段徵收中規定的最小分配單元,土地面積低於標準的地主必須合併分配或改領現金。

為了避免分配出一堆無法建築的畸零地,重劃區與區段徵收區都會訂定最小分配面積標準。分配結果若達不到這個面積,就不能單獨配地。

達不到標準時的常見處理方式:

  • 與其他地主(例如同一筆土地的共有人、相鄰地主)合併申請分配,共同取得一塊符合標準的土地,之後再依約定處理。
  • 改領現金補償或差額地價。
  • 部分情形可依規定申請補足差額後配地,是否可行要看該案的分配作業規定。

對持分土地的地主來說,這一點特別重要:一筆土地的持分再小,也是一份權利,但重劃時可能因為換算面積太小而拿不到地。因此在公告階段就應該試算自己的持分換算後有多少面積,及早決定要合併、要調整持分,或在程序開始前先行整合。等到分配結果出來,能操作的空間就很有限了。

Legal basis / 法源依據

  • 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》
  • 《土地徵收條例》

條文內容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。可到常用法規查詢全文連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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