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徵收與重劃

一般徵收

又稱:普通徵收、徵收、general expropriation

政府為特定公共事業需要,逐筆徵收所需的私有土地並發給現金補償,地主沒有選擇領地的空間。

一般徵收是為了特定公共事業,例如道路拓寬、學校興建、水利設施,就實際需要的土地逐筆辦理徵收,並以現金補償地主。這和區段徵收把一整區都收進來、再重新分配的邏輯完全不同。

地主要掌握的重點:

  • 補償依徵收公告當期的市價計算地價補償費,另有建築改良物、農作改良物、遷移費等補償項目。
  • 徵收前應舉行公聽會、進行協議價購,程序上有法定步驟,地主可在期間內表達意見。
  • 對補償金額有異議,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與復議,逾期即難以救濟。
  • 領取徵收補償費的土地,依《土地稅法》第39條免徵土地增值稅。

常見誤解是「公保地遲早會被一般徵收」。實務上受限於預算,許多保留地數十年未進入徵收程序,地主若有資金或整合需求,通常不會單純等待。

Legal basis / 法源依據

  • 《土地徵收條例》
  • 《土地稅法》第39條

條文內容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。可到常用法規查詢全文連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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