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繼承與地籍

應繼分

又稱:法定應繼分、繼承比例、statutory share

法律規定每位繼承人可以分到的遺產比例,是沒有遺囑或協議時分配遺產的預設值。

依《民法》第1138條,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,順序為:直系血親卑親屬、父母、兄弟姊妹、祖父母。前一順序有人在,後面順序的人就不能繼承。同一順序有數人時,原則上按人數平均分配。

配偶的應繼分依《民法》第1144條另有規定,會隨著和哪一個順序的繼承人一起繼承而不同,並不是固定比例。

實際運用上的重點:

  • 應繼分是預設值,不是不能改。全體繼承人可以協議分割遺產,把某筆土地全部歸給其中一人,比例與應繼分不同也沒關係。
  • 未辦繼承登記期間,土地是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,任何一位都不能就自己的應繼分單獨賣地。
  • 有遺囑時依遺囑辦理,但不能侵害特留分。

先確定應繼分,才能算得出遺產稅、談得出分配方案,也才知道要取得誰的同意。

Legal basis / 法源依據

  • 《民法》第1138條
  • 《民法》第1144條

條文內容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。可到常用法規查詢全文連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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