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《民法》第1174條,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,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,以書面向法院為之,並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的人。逾期或只是口頭說不要,法律上都不算數。
要特別小心的兩件事:
- 拋棄是全有全無,不能只拋棄債務而保留土地,也不能只拋棄某一筆土地。
- 拋棄後,繼承權會往下或往後移轉。常見的悲劇是父母為了避債拋棄,結果由未成年子女或旁系親屬承接,反而擴大問題。所以家族要拋棄,通常必須同一順位與後順位一起評估。
另外要區分「拋棄繼承」與「不繼承這筆土地」。若只是家族內部想讓某一位取得土地,正確做法是全體繼承人協議分割遺產,由指定的人單獨登記,其他人不必拋棄,也保留了對其他遺產的權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