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治時期的土地登記制度與現行制度不同,光復後雖辦理總登記,仍有部分土地的權利人記載停留在當年的狀態,例如某某會社、某某組合、神明會,或只有日式姓名而無完整身分資料。
這類土地的處理特點:
- 依《地籍清理條例》辦理,由主管機關公告,權利人須在期限內檢附證明文件申請更名或登記。
- 舉證要求高,通常要調閱日治時期土地台帳、登記簿謄本、戶口調查簿等歷史檔案,再串起與現在權利人的關係。
- 逾期未申請的土地會被標售,標售不成登記為國有,權利人只能申請發給價金。
對家族來說,最大的難點是史料散落在地政事務所、戶政事務所與檔案管理機關,而且早年姓名、住所寫法與現在不同。若手上有祖先留下的老權狀或稅單,都是重要線索,應妥善保存並儘早比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