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類法定送出基地
依《都市計畫法》第83條之1與相關辦法,得作為送出基地者包括:
- 都市計畫表明應予保存,或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認定有保存價值之建築所定著的土地。
- 為改善都市環境或景觀,提供作為公共開放空間使用之可建築土地。
- 私有的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。
第三類是市場上最主要的供給來源,但有一項關鍵的除外規定。
除外規定:計畫書怎麼寫,決定一切
若都市計畫書已規定該公共設施用地應以區段徵收、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取得,通常不得作為送出基地。
這一點無法從地目、使用分區或現況判斷,必須實際調閱該地區的都市計畫書與相關規定。實務上,這是送出基地資格審查最常出問題的環節——買賣雙方都談好了,才發現計畫書裡有一句排除的文字。
可移出容積的計算邏輯
上限:基準容積
送出基地得移轉的容積,以其原基地可建築的基準容積為上限。公共設施保留地因本身不能建築,實務上依都市計畫書規定或相關認定方式處理。
換算:公告現值比
移入接受基地時,須依送出基地與接受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的比例換算。也就是說,同一塊送出基地,配到不同的接受基地,實際能貢獻的樓地板面積並不相同。
用白話說:送出基地的現值相對於接受基地愈高,換算效率愈好。
一份送出基地的體檢表
| 檢查項目 | 判斷來源 |
|---|---|
| 是否為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 | 土地登記謄本、使用分區證明 |
| 計畫書有無除外規定 | 都市計畫書及其相關規定 |
| 容積率認定基礎 | 都市計畫書、毗鄰土地條件 |
| 公告土地現值 | 地價資料 |
| 所有權是否單純 | 謄本共有人結構、有無未辦繼承 |
| 有無限制登記 | 謄本他項權利與限制登記欄 |
| 有無占用或建物 | 現場勘查、地籍圖套繪 |
七項全部通過,這塊地才算是「可用的送出基地」。實務上,卡在第五項與第六項的比例最高。
給建商的一個提醒
取得送出基地時,建議把產權清理的責任與時程明確寫入契約,並搭配履約保證。市場上不少延宕案件,源頭都是承接了一塊「看起來乾淨、其實有未辦繼承」的土地。
吉田服務全台建設公司,長期經營各種公共設施保留用地,可提供從資格查核、可移出容積試算到產權清理與送件的整合服務。
常見問題
Q1怎麼確認一塊地能不能當送出基地?
須調閱土地登記謄本、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與該地區的都市計畫書,確認是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且計畫書未規定應以區段徵收、市地重劃等方式取得。
Q2送出基地移轉之後,土地還在嗎?
容積移轉的實務作法通常是取得土地所有權後辦理,土地本身會依規定移轉或捐贈給主管機關,作為公共設施取得的方式,這也是這套制度的政策目的。
Q3可移出容積可以先試算嗎?
可以。提供地號後,依面積、認定的容積率與公告土地現值即可初步試算;但最終數額仍以主管機關審查核定為準,試算僅供評估參考。
Q4一個接受基地可以用多筆送出基地嗎?
實務上可以組合多筆送出基地以滿足所需容積,但每一筆都須符合資格並通過審查。筆數愈多、產權愈複雜,時程風險也愈高,需要統籌管理。